一叠厚厚的群众来信摆在记者案前,最下面的22页密密麻麻地排列着数百个指印和签名。这是一封来自辽宁大连长海县600渔民的投诉信,对有关部门向养殖渔民收取海域使用金一事提出了质疑。信中说,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转产转业的号召,许多渔民从海洋捕捞转向海水养殖。但当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向养殖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且征收标准混乱,一些地方还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加重了渔民的负担。渔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他们感到很困惑。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采访了农业政策和
法律法规方面的专家。
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由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3年前,外资企业使用我国海域日益增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批复精神,1993年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由于收费涉及到养殖渔民,增加了渔民负担,各地反应十分强烈。为此,1994年,国务院清理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小组对海域使用金进行了审核,并由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等5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涉及向渔民收取海域使用金审核意见的报告》,认为《暂行规定》中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的范围与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范围不一致,建议停止向渔民收取海域使用金。这年1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颁布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充分考虑了养殖渔民用海的特殊性,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同时还特别明确规定:“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事实上到现在为止,国务院关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规定以及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办法都还没出台,关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程序、标准、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向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何时征收、如何征收等问题,国务院都未做出决定。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极力推动海域有偿使用,以海域使用金征收作为海域确权的依据。由于国家没有出台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和标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差较大,征收的额度在每亩每年5元~100元不等,造成海域管理混乱。一些相邻的市、县征收的标准相差很大,造成渔民心理不平衡;有的地方对海面浮筏养殖收费,对同一海域底播增殖再收,造成重复收费;一些地方推动海域拍卖,许多渔民因无力承担高额海域使用金,失去原有作业水域,生产生活面临困难;一些地方为了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量,组织所谓清理海上非法养殖行动,对一些无力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渔民和养殖户,采取取消养殖资格、拆除养殖设施等措施,引起了渔民的强烈不满,群体性上访事件增多,已成为影响沿海渔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令人不解的是,今年7月有关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减免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审批程序。看起来似乎是减轻渔民负担的一纸文件,其实是给非法收取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披上了一件“合法”外衣———一项本不该收取的费用,何来“减免”?何况,该通知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规定了很高的门槛,养殖者申请减免,必须“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养殖渔民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资格。
法律专家:向养殖渔民收取海域使用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针对渔民来信反映的情况,记者走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他说,《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同时还明确规定“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是说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程序及管理办法,都应由国务院规定,而渔民养殖用海是否征收海域使用金、什么时候征收、如何征收也应由国务院决定。目前,国务院相关政策未出台,各地征收海域使用金的行为,特别是向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做法,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相关规定,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由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农”问题专家:向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与当前中央政策相悖
“渔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域、滩涂是渔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向养殖用海征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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