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赤虫’二字对于‘UV’进行了限定,但由于‘赤虫’本身亦有通用标识或行业标识之嫌,故在商标管理部门的建议下,改用了‘赤’字作为‘UV’的特别限定,从而非常明智地解决了通用标识或行业标识的问题。一字之差,匠心独具。它不仅避免了通用标识或行业标识之嫌,而且凸显了‘赤(虫)’字这个外来词以及生产厂家的中外(日)合资的特点。本来嘛,即使在该‘UV赤’商标申请注册前特别是批准注册后,中国亦有少数几家企业生产类似鱼虫,但按照中国叫法的习惯,在南方称之为‘红虫’、在北方称之为‘血虫’,只有共鳞公司作为中日合资并且由于产品几乎百分之百地外销日本,故按日本的习惯称之为‘赤虫’,这就表明作为外来语的‘赤虫’在事实上还是能够与中国所称谓的‘红虫’或‘血虫’相互区分的。尽管如此,国家商标管理机构严格把关并在审批时去掉了‘虫’字而保留了对于‘UV’进行限定的‘赤’,实在是忠于职守及防患于未然的高明之举。试问:在共鳞公司申请注册‘UV赤’或‘UV赤虫’之时,到底有几家同类鱼虫的生产者?在寥寥可数的几家生产厂家中,又有几个把其产品称之为‘UV赤’或‘UV赤虫’的?能够举证证明吗?还有,‘UV’与‘赤虫’同有通识之嫌,但‘UV赤’加在一起又属何类通识?仅仅因为‘UV赤’占了‘UV赤虫’的四分之三,便可认定为通识?为什么国家商标管理部门这一专事商标认定、审批的专业部门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并允许注册呢?2)既然不是通用标识、既然在共鳞公司申请注册‘UV赤’或‘UV赤虫’之时,并无几家同类鱼虫的生产者特别是并无几家按照日本语习惯称‘红虫’或‘血虫’为‘赤虫’者,则共鳞公司在长期生产赤虫后申请注册‘UV赤’商标,既无恶意,又不侵犯行业的公共利益,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与规范经济活动的表现。现在,有的企业非要把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借用日本外来词作商标的特例普遍化、广泛化,并要人为造势,将其转意为中国的通用商标,并同时放弃中国自己对此类鱼虫的‘红虫’与‘血虫’的汉语称谓,而要坚持‘赤(虫)通识化’,这种价值取向实在是不可取的。3)‘UV赤’注册商标不是‘三光’注册商标。有人说:‘职能部门(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是不是该检讨自己了呢?不做调查就将一个公用的通用标志给注册给这种败类了,难道这不是官僚的表现吗?’,有人甚至于还想以共鳞公司为一与日本合营的外企为由,要为其在中国的生存制造障碍,这是十分错误的。最近,中共中央高层领导针对要将改革开放停下来的论调数次强调:改革开放不能停止,路决不能走回去。作为改革开放基本内容之一的引进外资及合资政策,亦是不能改变与动摇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各方面的人士都必须始终具有清醒的头脑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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