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的便利,没有经过会员大会、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同时也不理睬秘书长的劝阻,私自盖了协会的公章用了协会的名义去为那些不是会员的单位说话,这就属于他滥用职权,且事后2年以来都不愿召开理事会议交待事件,任由侵权者拿着《公函》到处使用。这就是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
记者问:共鳞公司黄志坚总经理您对某些媒体报道此事有何看法?
共鳞公司黄志坚总经理说:这件事本来只是广东省水族协会的内部纠纷,理应开理事会去讨论解决,但被某些人刻意利用媒体炒作才引起现在的轩然大波,甚至硬把振华集团,海利集团跟我们倡议的“中国水族协会”都大加抹黑,这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我希望大多数的媒体是向着正义一方的。
电话采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处余永龙先生
记者问:协会向“商标局”发出“公函”是广东省水族协会杨钦泉会长在与两位常务理事及一位理事在白天鹅宾馆喝早茶通过的,并且水族协会杨会长认为这个事情是协会日常事务不是重大事宜,不需要理事会讨论,这个形式是否正确。
余先生说:这个行为是不符合协会章程的,他应该是没有按照协会章程做事,是不是重大事宜要理事会来认定,要召开理事会讨论,如果认定是重大事宜,要至少2/3以上理事到场举手表决,而且要半数以上通过,才能作出决定以协会的名义发出“公函”如果出现这样的事的话,应当由相关利益方(理事单位)向当地的组织管理机构反映,就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采访天津市水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七彩神仙繁殖委员会专家刘庆选
记者问:UV赤虫是不是行业通用名称?
刘副会长说:“不是,这种生物北方叫血虫,南方叫红虫,行业内没有赤虫这个说法。”
采访法律专家,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耕教授
记者问:关于“UV赤”商标之争广东省水族协会违反协会章程向国家商标局发函的材料想必您都已经看过了,现在围绕“UV赤”商标的注册,水族行业发生了不小的震荡,对有行业内部分企业说“UV赤”是行业内通用标识,不应该被个别企业注册使用,这样伤害了行业的共同利益,这样一个说法您作为商标法方面的专家,怎样看待这件事情?
张耕教授说:关于“UV赤”商标是不是行业的通用标识和“UV赤”商标注册从法律的角度我谈一下观点,“UV”解释是经过紫外线消毒的,那这个解释如果是带有叙述性、说明性的性质的话,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一款,那引发的争议就有正当之处了,因为这样是不允许被注册的,不过商标法第11条第2款也做了这样的补充,即使判定是行业通用标识也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不允许注册,如果这个商标是某个企业最先使用,并获得了显著特征,体现了识别作用,也是可以被注册的,还有就是注册商标的企业要给出证据这个商标在注册时的创意来源,在注册这个商标时联想到的是行业通用标识还是企业特定标识。
采访法律专家,国际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暨比较民商经济法专家、留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许浩明教授
记者问:“UV赤”商标是否是行业内通用标识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许浩明教授认为:“在我们讨论围绕‘UV赤’注册商标所发生的问题时,首先应当关注的,是该商标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商标法对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公共利益)进行保障的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了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等对于最终判明争议商标的是非曲折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事实表明:尽管‘UV(Ultraviolet)’是有通用标识或通用方法之嫌,但在‘UV赤’这个商标中,‘UV’却被用一个‘赤’字作了特别的限定,便排除了原来的意义或歧义,从而符合中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1) 原先共鳞公司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拟申请的注册商标的确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UV赤虫’商标;在此商标中,尽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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