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首例诉讼忙坏法官
3月15日酒店将朱军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要求他立即支付余款6.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于当天受理了此案。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朱军随即提起反诉,称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酒店双倍赔偿41份基围虾款2.3386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星级酒店被指用沙虾冒充基围虾,并被消费者诉以双倍索赔,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后,于4月20日首次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庭审中,双方各抒己见互不相让,针对酒店的诉讼请求,朱军辩称:原告在履行合同中用沙虾顶替基围虾的做法,构成消费欺诈。原告认为沙虾即是基围虾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欺诈行为有事实和证据证实。被告是欠原告部分款项乃因原告没有诚意解决纠纷所致。酒店方面针对朱军的反诉请求辩称:被告称原告用沙虾顶替基围虾、构成消费欺诈的理由毫无依据,根据有关书籍、网站对基围虾的定义,沙虾即是基围虾,基围虾只是民间对沙虾的称谓。
酒店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还向法庭提交了多本相关书籍及网上下载资料,这些著作及资料表明:沙虾就是基围虾。而朱军也同样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资料,以及从事水产经营者提供的证言,表明在南京市场上沙虾与基围虾根本不可混同。
沙虾到底是不是基围虾?如果不是那基围虾又是一种什么虾呢?此案承办法官杨向涛决定要弄个水落石出。杨法官研究起基围虾和沙虾来,上网翻书本,还到宾馆酒店找厨师请教,渐渐对这两种虾有了一定的了解。考虑到书本及网上资料对两种虾的称谓常有混淆,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他又和助手陈欣一起,就基围虾与沙虾的区别、南京水产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和沙虾到底是何种虾等专业问题,到省海洋与渔业局、水产批发市场、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咨询、调查。
法官认为基围虾不是沙虾
杨法官通过咨询和调查,他得出了以下结论。
其一、基围虾并非虾的学名,是生活中的通俗叫法,其得名缘自海水围基堤坝养殖的方法。刀额新对虾、周氏新对虾、日本对虾均可用此种方式养殖,因这些对虾具有在沙中潜伏等习性,又均可被称为沙虾。目前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基本是日本对虾,也就是人们认定的正宗基围虾。
其二、有关书籍及网站报道所记载的基围虾即为沙虾的说法并不准确。
其三、朱军保存的虾经权威机构确认,应为南美白对虾,该种对虾口感、颜色、基本养殖方法和基围虾不同,不可以将该种对虾称为基围虾。
其四、南京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确为正宗基围虾,市场上所称的“沙虾”应为南美白对虾;南京市水产市场上出售的“沙虾”和基围虾是不同的对虾种类,两者价格相差很大。
法院认定酒店构成欺诈
在对案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定性后,4月28日上午9点,鼓楼区法院对案件公共开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婚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除了对婚宴中“白灼基围虾”选用的虾是否为基围虾有争议外,并无其他争议,因此对于酒店方提供的其他无争议部分的服务,朱军应当支付费用。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朱军在五星级酒店举办婚宴,每桌不含酒水的价格是2288元,所点的基围虾不会是价格比较低的南京本地所称的沙虾,而应该是基围虾。酒店在朱军婚宴上提供的“白灼基围虾”用沙虾所烹制。对于婚宴合同中“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原告未予明确。结合基围虾在春节前的价格要高于春节后的价格的事实,法院认定婚宴中的“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应为每份172元。
综上,原告酒店作为专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为被告朱军提供婚宴“白灼基围虾”特定菜肴时,以价格较低的沙虾作为该特定菜肴的原料,构成消费欺诈,故原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该特定菜肴一倍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婚宴当日实际消费41桌,故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为14104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方的婚宴服务费用余款。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认定,判决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酒店43441元;驳回酒店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朱军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说,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赚取暴利的现象,不仅在南京有,在许多城市的星级酒店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许许多多的消费者在当了冤大头后,根本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五一长假将至,又到了人们举办婚宴及举家进宾馆酒店用餐的高峰时节,看过此文后但愿大家能多留个心眼,防止被人不明不白地蒙骗。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