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是放养的密度,然后跟鱼的养殖模式、饲料质量、病态的控制,平时的日常管理,比如氧气够不够,有没有及时换水、控制水质等,这些因素都有关系。
老张认为,厂方在本次事故中起码要向他赔偿15万元。他说,这件事给他带来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本,包括饲料、塘租、误工费等;二是利润差额,本来能卖到不少钱的鱼现在只卖了3万多元;除此之外,还对他造成了精神损害,为了这件事,夫妻俩成天吵架,
老婆一气之下离开养殖场,因此老张要求厂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晓凌: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质检局的报告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及的产品质量没有达到企业的检验标准,因此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禁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本案所涉及的产品已经属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作为本案的饲料生产厂家和销售厂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中山市质检局的质检报告,厂方提供的产品的粗蛋白质没有达到产品合格证上的标准,作为厂方,除了需要对客户作出一定的赔偿之外,更大的是要承担行政方面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责任这一章的规定,生产厂家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充当合格品,那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他停产、停业,也可以对他进行相关的处罚,处罚额度为非法生产、经营额的50%到3倍的罚款。严重情况下,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吊销他的营业执照。
老张坚持认为,自己的鱼长不大就是因为饲料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如果厂方反对老张的观点,他们就要拿出证据。虽然说造成鱼长不大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从质检报告看,已经明确地显示了鱼的饲料不符合该厂的合格标准。因此,如果厂方认为鱼长不大的原因是其他因素造成的,那么厂方应当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在养殖户。
老张养鱼的实际成本费用和可以预期的利润这两个部分,应该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后记
据坦洲镇的一位水产专家透露,其实不少饲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营养指数不达标的问题,有些厂家淡季生产的饲料营养足够,而在旺季的时候,可能有一两批饲料的营养成分达不到标准。一位有着6年养殖经验的养殖户老陈向我们表示了他的疑虑。“近两年,不知道是虾苗的问题还是饲料的问题,虾苗长得很慢,养的时间更长了。”
虽然对现在的饲料很担忧,但老陈认为,作为养殖户,不可能把购买的每批饲料都拿去检测,他希望能从政府部门得到帮助,最好提供专门检测饲料的服务,这样,养殖户使用被检测过的饲料,知道饲料的蛋白质含量,才会比较放心。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