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了一份事发后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但这份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是否能作为证据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葛贻环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仅以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的证据证实的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案子中,养殖户只有自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陈述笔录,再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实,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案件行为违法性而言,养殖户证据不足,并且他的农药上面有明确的包装说明。
其次,侵权的第二个要件就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农药公司向老冼出售“全垒打”农药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老冼鱼塘的鱼死是由于他将“全垒打”农药洒入鱼塘所致,农药公司的售药行为与鱼塘死鱼这个损害后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整个事件到底是谁的过错呢?葛贻环法官认为:“农药公司是经过工商批准成立的,他出售的‘全垒打’农药也是经过批准允许生产的,并且有明确的包装说明,因此农药在出售的过程中并没有过错。相反,对于养殖户而言,应该知道渔药和农药之间的区别,在使用这种药品的过程中,应该查看相关的使用说明书,但他在本案中既没看包装说明,也没有经过任何的测试,就将农药全部洒入鱼塘中,导致鱼塘中的鱼全部死亡,因此他自己对于本案存在重大过错。”
“消费者在消费中,首先必须尽到买者自慎的义务。”葛贻环解释道:“买者自慎就是消费者应谨慎购买适合的物品,在本案中应做到首先观察药品使用说明,按照包装上的使用说明使用。”
今年6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老冼的全部诉讼请求。葛贻环法官认为,农药公司向养殖户出售“全垒打”农药的行为,并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农药公司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损害事实确实已经存在,但是这种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养殖户自身的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对此养殖户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消费提醒
买者应自慎
水产养殖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在养殖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相关部门特别提醒,养殖户在遇到问题时,要讲求科学,不能道听途说,相信所谓的“偏方”,而在购买使用药品的时候,更要看清楚包装说明、使用说明,有必要的话要经过相应的测试再进行使用,尽到买者自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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