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去年8月,三角镇水产养殖户老冼发现自己的鱼塘里,出现了不少经济价值不高的福寿鱼,于是采用同行的建议,从某农药公司购买一种“偏方”农药洒进了鱼塘,原以为可以只杀死福寿鱼而不影响四大家鱼的生长,但没想到,竟然药死了300公斤四大家鱼。老冼认为,农药公司应对此负责并将其告上法院,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老冼全部诉讼请求,农药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事发经过
四大家鱼服农药丧命
老冼是三角镇光明村的一个养殖户,两年前,他在自家附近承包了3亩鱼塘用来养殖四大家鱼,一家人每天辛勤劳作,日子过得还算舒畅。去年8月的一天,老冼在收鱼时突然发现,鱼塘中夹杂着不少福寿鱼。福寿鱼是一种繁殖能力快,而又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的鱼,对池塘里四大家鱼的产量有影响。老冼就想,市面上是否存在类似水稻田除草剂的药品,用了之后只杀死福寿鱼而又不影响其他鱼呢?一位同行告诉了他一个“偏方”,还告诉他附近一些村出现了这种情况后,洒药后确实效果不错。
满以为找到了治理妙招的老冼,第二天便到镇里的一间农药公司询问,是否有种杀死福寿鱼的农药卖。
老冼告诉记者:“我问得很清楚,店员也问我家的鱼塘有多大,水多深,我问她这种药有没有效果,她说没事的,他们之前卖过很多了,于是我就放心地买了。”
老冼购买的是一种叫作“全垒打”的农药,成分是甲氰菊酯,含20%乳油。回家后,老冼没有查看农药的使用说明书,直接就把药交给了妻子,并让她按照店员介绍的方法开始洒药。
然而用药后没多久,他们家的鱼塘就开始出现了异常。老冼的妻子说:“过了不久,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我家的四大家鱼死了,我赶紧前去察看,整个鱼塘的四大家鱼都在上下翻跳,当天死了大半,看着这个场景,我心里特别难受。”老冼听说后也立即将一些家鱼捞起来,希望能够减少一些损失,但即使这样,仍死了约300公斤的四大家鱼。
因为天气炎热,死鱼味道十分难闻,第二天,老冼让两个人帮他将死鱼捞起来用车拉走倒掉。老冼觉得事情蹊跷,随后又打电话报警,辖区的民警很快赶来了解情况。老冼认为,自己在当地人缘一向很好,不太可能有人投毒,这次死鱼事件应该与用了“全垒打”这种农药有关,农药公司应该为他的损失埋单。于是,在事发后的第二天,他到农药公司与工作人员协商赔偿的问题,但农药公司却不肯理赔,认为他们没错,老冼于是将农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农药公司赔偿2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
双方都存在过错
老冼的代理人封芳芝在庭审上辩称:养殖户使用农药公司卖出的农药后,池塘里的鱼出现了大量死亡,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农药公司当时许诺养殖户说这种农药可以杀死福寿鱼,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农药公司的代理人叶和平则认为,农药说明书上说只是杀死红叶螨,柑桔树红蜘蛛,但老冼拿去杀鱼,而且不是杀死所有的鱼,因此产生这种结果与他们的卖药行为是没有关系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农药公司和老冼双方都存在过错,判决农药公司赔偿老冼总损失的一半,即2000元。
一审宣判后,农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养殖户有重大过失
农药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本身就是卖农药的,所以销售“全垒打”农药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养殖户买了他们的农药却当作渔药用在了鱼塘里,导致整塘鱼死亡,错并不在于他们,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处理的话,今后所有农药销售公司都将要承担巨大的社会风险。其代理人叶和平说:“说句不好听的话,农民买回去服毒也要找农药公司赔吗?”
据悉,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从行为的违法性来看,养殖户老冼称,他向农药公司购买“全垒打”杀福寿鱼的时候,公司店员曾经对他有过承诺。老冼说:“店员当时向我解释得很清楚,说对其他鱼一点影响也没有的。”老冼的代理人封芳芝认为:“作为售货员,在上岗之前需经过岗前培训,有上岗证才可以到农药公司卖农药,养殖户基于对她的信任,买药回来后没有详细去看使用说明,就把药洒下去了,双方虽然都有过错,但我们认为农药公司的过错是主要的。”
那么农药公司的店员是否当时曾有过如此承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冼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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