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砷:按GB 5009.11操作。
4.4锡:按GB 5009.16操作。
4.5汞:按GB 5009.17中冷原子吸收法操作。
4.6苯并(a)芘:按GB 5009.27中荧光分光光度法操作。
4.7组胺:按GB 5009.45操作。
4.8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按GB 4789.26操作。
5检验规则
5.1鱼罐头食品微生物指标应由生产厂的卫生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理化指标由生产厂或委托卫生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鱼罐头食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每批鱼罐头食品,大于2万件的按1/3000的比例采样。产品数量少时,每批采样基数不得少于三罐。
5.3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4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以加倍数量的产品中取样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鱼罐头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按GB 7718执行。
6.2包装:鱼罐头所用的装罐材料、工具、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
6.3运输和贮存:成品的运输和贮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必须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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