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据悉,这两个意见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共十条,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建立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根据这一条款,北京本市和外埠渔业养殖基地、水产品生产企业、个体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的水产品进入北京市场,不得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部门检验,每批次水产品最大应以车为单位提供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进口水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票据证明不全或票据证明与货物种类不符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同时,北京市还将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监督水产品经营户检验每批次水产品的出县境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经营者应建立水产品台账,登记养殖或捕捞单位个人名称、地址、产品种类,以及货物的产地、品种、运输工具牌号等,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备查。由市场主办单位与相对固定的外埠水产品养殖地或供货商签订责任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退出条款。
《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规定,北京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户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申请进京的外埠蔬菜基地(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相关认证。
为了加强基地与经销户的衔接,该意见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将各批发市场经营户的情况通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通报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促进外埠进京蔬菜生产基地与市场经营户建立稳定的购销渠道。市农业局将进京蔬菜基地情况通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通报各大批发市场,作为市场“场地挂钩”的依据。各批发市场应按照蔬菜产品质量保证情况划分基地经营区,制备明显易辨的标志用以区分不同生产基地。不许跨区、越区经营。
根据这一意见,北京将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蔬菜和包装规范的品牌蔬菜进场,并用“场地挂钩”协议、蔬菜质量承诺协议等方式推动蔬菜质量准入工作的开展,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参加批发经营,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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