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渔药品种繁多,良莠混杂,使用户在选择上无所适从。本文从渔药的包装、产品外观、三证 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用户选好渔药作为参考。
一、检查包装
1. 兽药产品 ( 原料药除外 ) 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 兽用 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 ( 或功能与主治 ) 、含量/ 包装规格、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 业信息 ( 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等内容。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 ( 或功能与主治 ) 、用法与用量、含量 / 包装规格、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 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2. 检查注册商标。正规渔药厂家申请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 ( 图案、图画、文字等 ) 必须在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并注有 注册商标 字样或注册标记。非法厂家生产的假兽药往往没有商标或使用没有注册的商标。
3. 检查是否为国家宣布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及 使用的渔药。例如 : 有些渔药经过长期验证,其药效不确实,有的毒副作用大,有的使用后在水产品中残留超 标而危害人类健康,等等。有条件的用户可以留意农业部官方网站 (WWW.agri.gov.cn) 发布的不合格产品抽检通报。
二、目测产品外观
1. 粉剂 外包装应完整,装量无明显差异 ,无胀气现象。药粉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异味、潮解、霉变、结块、发粘、虫蛀等 情况。
2. 水剂 打开包装瓶观察其装量应无明显差异,容器应完好、统一,无泄漏。瓶装瓶口应封蜡,容器内加规定的溶媒后应完全溶解,溶液应澄清无异物。溶液的色泽应一致,澄清、无异物、无沉 淀或混浊 ; 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加热后应完全溶解,否则出现絮状物及其他异常现象的均不得使用。
3. 片剂 外包装完好,外观要整齐、完整、 色泽均匀,表面要光滑,无斑点、麻面,应有适宜的硬 度,并且经过测试其在水中的溶解时间达到产品要求。
4. 中草药 主要看其有无吸潮霉变、虫蛀或胀气等,出现上述现象不宜继续使用。粉剂的细度应达到产品要求 ; 若为中草药片剂,应片体无粘连,无溶化、 发霉现象,边缘应整齐,不得有松片、裂片、粗糙不平、 厚薄不匀等状况。
5. 注射剂 凡过期作废、针剂透明度不符合规定、变色、有异样物、容器有裂纹或瓶塞松动,混悬注射液振摇后分层较快或有凝块,冻干制品已失 真空或瓶内疏松团块与瓶粘连的药物,均不宜使用。
三、留心 三证
1. 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前 6 个月内须持原证重新申请,同时,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度。生产许可证应包括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 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企 业不得生产许可范围外的产品,以及在吊销生产许可 证后须立即停止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我国农业部第 202 号公告规定,自 2004 年 1 月1 日起,不再向未取得 兽药 GMP 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国兽药生产行业必须达到良好的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GMP), 因此,若企业不通过 ,GMP 则不允许其进行生产,也就没有生产许可证。
2. 批准文号 渔药包装上必须有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有农业部发给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且须按农 业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格式。①兽用化学 ( 抗生素) 产 品或饲料药物添加剂批准文号格式 : 京 ( 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的为其简称,农业部核发的为 农 ) 兽药字 ( 或药添字 )X X X X( 年份 )X( 表示西兽药 )XXX( 农业部核发的为省序号,省级核发的为兽药厂编号 )XXX( 品种编号 ), 例如京兽药字 (2000)X308603 。需要说明的是 : 编号前 注明 Z 为纯中药成分的兽用 ,S 为生物制 品 ,J 为进口原料的制剂 ,F 为中西药复方 兽药,加 分 字的为分装产品 ( 国产或进口大包 装兽药产品分装为小包装 )g 第一、二类新兽药、新生物制品试产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为试产品,在 字 前加 试 字。②生物制品批准文号格式 : 生药字XXXX( 年号 )XX( 生药厂编号 )X( 类别号 ) XXX( 品种编号 ) 。不得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 替、冒充渔药批准文号。 渔药批准文号有效期为 5 年,渔药生产企业在期 满前 6 个月内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手续,期满后原渔药批准文号即自行作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