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西县法院审判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肥西县严店乡养殖户单某在撒过鱼药后,塘中的“美国鱼”竟大批死亡,于是将此药的销售者和生产厂家一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该药物对斑点鱼有毒性,但说明书上未注明这一禁忌事项,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赔偿。
原告单某诉称,2004年,他在自家鱼塘内投放美国斑点叉尾1.8万尾。去年9月18日,当他按用药说明,对(鱼回)鱼使用了一种鱼药——九州神农牌蠕虫净后,三个鱼塘内的鱼却成批成批地翻白肚。情急之下,他与蠕虫净的销售商取得了联系,但对方表示并无针对此症状的解药,只有加水。然而不断加水也无济于事,塘中(鱼回)鱼仍陆续死亡。上万尾鱼的死亡给单某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去年9月,单某将蠕虫净的销售商徐某及此药生产厂家——武汉九州神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赔偿。
对此,销售商徐某辩称,单某托人买药时,自己开出的是草鱼药方,自己曾在电话中告诉单某,蠕虫净不能用于(鱼回)鱼;九州神农药业则坚持称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认为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单某鱼塘内(鱼回)鱼死亡。厂家九州神农药业表明,由于(鱼回)鱼属于稀有物种,该公司未对蠕虫净能否适用于该类鱼做过用药试验。
依据原告的鉴定请求,法院分别委托长江中下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对被封存冷冻的死(鱼回)鱼做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九州神农牌蠕虫净对美国斑点叉尾不适用,可致其死亡,而单某塘中的死鱼体内确实含有蠕虫净中的药物成分。但在蠕虫净的说明书上,注意事项中仅注明“使用的废弃包装药妥善处理”,未注明有其他禁忌事项。
肥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认为,徐某虽主张自己曾告诫单某(鱼回)鱼不适用此药,但因证据不足,法庭不予采信。一审认为,九州神农牌蠕虫净存在质量缺陷,产品说明书未就本产品不适用于(鱼回)鱼列出禁忌事项,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九州神农药业和徐某赔偿单某经济损失188840.2元及近7000元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