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他痛苦地摇摇头,眼泪流了出来。该村养鱼户有十多家,损失的鱼都在数十万斤。他们把死鱼一船船拉去埋掉,在埋鱼时,妇女们无不号啕大哭。
记者又采访
了王家寨、小张庄等一些村庄,所见到的情形基本类似。
白洋淀没有污染源还是被污染了
“安新县没有污染企业,污染物是白洋淀上游排放的。淀区涉及保定、沧州两个地级市的4县1市,环境监督是以区划为界线的。我们不能越境执法。”安新县政府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安新百姓对这一说法并不以为然。
他们认为安新县环保、水产部门不能越境执法,但可以越境检测,发现污染企业虽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处罚,但可以向上级方管部门汇报,由省市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制止。即使上游单个排污企业没有超标的,但整个排污总量有可能超过淀区的纳污能力,安新县环保和水产部门应对之进行监控测量,并向百姓发出污染预警,让渔民有所准备。“但从来没有人向我们提示过‘淀区有可能受到严重污染’的警示。鱼死了我们向他们汇报,他们只说马上去查,鱼为什么死亡,现在也没有个结果。”一位渔民气愤地告诉记者。
到底安新县环保和水产部门是否尽到他们应尽的职责,是否对淀区进行了定期的检测化验,并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记者希望采访相关负责人。安新县宣传部工作人员帮记者进行了协调和联系,宣传部告诉记者,“这两个部门的领导都去开会了,具体负责人也不在。”白洋淀的污染,安新县环保部门和水产部门是否难咎其责,记者心里有疑问,百姓更是无从知晓。
记者又采访了保定市环保局,保定环保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环保总局和农业部的联合调查组正在对白洋淀污染进行调查,到底白洋淀的污染是什么原因,鱼为什么死亡,一切要等调查结果出来才知。
“合格排污”是否也有责任
白洋淀的此次污染直接受害者是当地渔民,谁该为他们的损失买单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简称“中心”)。
记者:环保部门是否应对渔民的鱼死亡承担责任?
中心:如果渔民的鱼死亡真是污染所致,环保部门应承担的只是行政失察责任,而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有义务查清污染源,帮渔民找出排污企业。
记者:环保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渔民应向谁要求赔偿呢?
中心:按照我国《环保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渔民的损失应由造成鱼死亡的排污企业赔偿。排污企业从污染中赚取了利益,却把污染了的环境留给了社会,造成了鱼类的大量死亡,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记者:如果排污企业是合格排放并缴纳了排污费,它们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中心:合格排放也应承担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做出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但只要是造成了危害,就不能免除其赔偿的责任。
记者:渔民是弱势群体,即使找到了污染企业,他们也没有能力对起诉的对象进行举证,渔民还是难以得到赔付,这一问题应如何解决?
中心:对于环境民事诉讼,我国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是出于保障在环境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一方的权利而做出的。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