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再投资税赋减免。对于符合规定的公司再投资于马来西亚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或对于开业12个月以上的外商企业,用于扩充产能、改进现代化设备、产品多样化和生产设备自动化的支出,其再投资额(或支出额)的60%可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优惠期限长达15年。15年期满后,如继续再投资的,其继续再投资的资本支出可在3年内从所得税中全部扣除。
对农业领域再投资的,其用于土地开垦与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统、建造有关道路及桥梁等资本支出的60%,可于1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于10年内全部从所得税中扣除。
第四,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减免。
对因出口产品(出口量占其生产量的80%以上)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缴进口税。
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税和销售税。对国内能生产且质量和标准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如用于环境保护、废物再利用及有毒有害性物品的储存和处理的,用于研发机构和培训的以及用于种植业的机器设备,经申请,也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用于旅馆和旅游服务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
对于经核准的外商投资的教育培训设备(包括实验设备、车间、摄影室和语言实验室等)可免缴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注:马来西亚对国内生产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香烟、酒类、纸牌和麻将牌及机动车辆等,征收国产税)。
对直接用于财政部核准的服务业项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及其消耗品,如国内无法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本地采购的设备和机械免缴销售税和国产税。
对设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企业所用的有关设备免征进口税。
第五,其他税费减免及鼓励措施。A、基础建设及工业建筑税减免。为特定目的建造和购买建筑设施(包括经核准的行业用于工业生产、研发和员工生活自用的房屋等),第一年可免缴10%的工业建筑税,以后每年可免缴3%,最长期限为30年。投资在东马和“东部走廊”的公司,可免缴全部的基础建设费。B、有关费用豁免。对为促进马来西亚产品及品牌而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经申请核准后,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C、签证及工作准证便利措施。对在马从事电子信息通讯等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外商,给予办理签证及工作准证的便捷快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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